第459章 蕪湖爆炸殺人案孫剛(三)
由于孫剛當過兵,掌握一定的爆破知識,隨后他去買了兩個高檔玩具遙控車,并把玩具車上的遙控器拆了下來。
于艷的外公有一間空房子,一直沒有人住,兩人便來到這里,弄了少量的炸藥,一次一次的做實驗。
孫剛告訴于艷,只要遙控器的小燈亮了,就是連接成功了,兩人用院子里的一塊石頭試了一下,爆炸的威力非常大。
炸彈做成之后,接下來就要選擇下手的時間和地點,為了能更好地隱藏殺人動機,孫剛把動手時間定在了1998年6月13號。
因為這段時間楊林又攤上了一個官司,5月份的時候,楊林發現自己的茶樓生意越來越慘淡,但自己之前姓蔡的那個合作伙伴,卻把出租車公司經營的風生水起。
在兩個人分開之前,出租車公司一共有40輛出租車,現在的規模已經達到了140輛。
由于之前兩人只是口頭協議,出租車公司的法人并沒有變更,還是楊林的名字,于是楊林便去查了一下。
結果過去一查,發現法人已經變成姓蔡的那個人了,但自己并沒有去辦理法人變更手續,這樣原因就只剩下一個了,肯定是姓蔡那小子私刻公章,偷偷把法人給變更了。
楊林趕緊去找姓蔡那小子談判,向對方索要50萬元賠償,對方肯定不可能答應,當初咱倆可說好了,你要茶樓,我要出租車公司,我變更法人跟你沒啥關系。
楊林一看對方不給錢,又露出了無賴的本性,他找的幾個人去出租車公司一頓大鬧,導致出租車公司沒辦法正常經營了。
姓蔡那小子報警之后,派出所也沒有什么好辦法,你倆這屬于是糾紛,只能從中調解。
但楊林沒完沒了,態度就是要錢,最終姓蔡那小子沒辦法,只能一紙訴狀,將楊林告上法庭,六月初的時候,法院定下了開庭日期,為6月15號。
開庭的日期定下來之后,楊林曾經對外放過狠話:“姓蔡那小子肯定得找黑道的弄我,我得把孩子送走,然后跟他死磕到底。”
孫剛聽說了這件事,就把動手的時間定在了6月13號,這樣一旦楊林死了,警方第一個肯定懷疑到蔡某頭上。
6月12號晚上,孫剛和一個朋友借了一輛摩托車,說要到另外一個朋友那里玩,隨后他便帶著炸藥,來到了楊林的茶館附近。
孫剛在外面確定楊林在茶館里,就很快找到了楊林的212吉普車,當年這種車根本就沒有門鎖,他趁人不注意,把兩管炸藥放在了吉普車司機的座位下面。
隨后孫剛便躲在了附近的一個隱蔽位置,等待著楊林出來,結果沒一會兒發現楊林那個情人小娟也去了茶館,這讓他大喜過望。
孫剛趕緊跑去附近的一個IC卡電話亭,給于艷的傳呼機發了一條信息,留言的內容是這樣寫的:
今晚他倆都在,一會就送他們飛上天。
6月13號凌晨一點鐘左右,楊林和情人小娟從茶樓里走了出來,兩人和往常一樣上了吉普車,打算回自己租住的出租房里。
孫剛趕緊騎著摩托車跟了上去,凌晨一點半左右,楊林的吉普車開到了蕪湖市馬塘區,這地方屬于城鄉結合部,位置比較偏僻。
孫剛一看時機已到,從兜里掏出遙控器,此時遙控器的小燈正在亮著,他輕輕一按,伴隨著轟隆一聲,那邊的吉普車火光一閃,楊林當場被炸死。
不過吉普車并沒有停下來,反而開足馬力,開始在馬路上橫沖直撞。
副駕駛的小娟此時也身受重傷,但是她反應過來之后,趕緊伸手握住了方向盤,最終吉普車沖出去三百多米之后,才撞在路邊的樹上停了下來。
孫剛引爆完炸彈就離開了現場,并且在路上將遙控器扔到了青戈江里,隨后便找到了于艷,兩人小小的慶祝了一下。
警方很快就到達了案發現場,由于這是一起爆炸殺人案,所以警方非常重視,馬上開始立案偵查。
警方把楊林的關系網全都調查了一遍,結果正如孫剛所愿,矛頭第一個指向的就是蔡某,因為還有兩天,他們的案子就要開庭了,所以你報復殺人的可能性是最大的。
但是經過對蔡某的深入調查,發現這件事并不是他干的,只能再重新梳理楊林的人際關系,最后懷疑到了于艷身上。
于艷和楊林兩個人之前因為離婚的事鬧的很不愉快,而且于艷在外面還有情人,另外還有一個最主要原因,那就是于艷的傳呼機在案發之后頻繁的接到了多條信息。
警方很快就把于艷叫到了派出所問話,在問話的過程中,于艷表現的不慌不忙,十分的鎮定。
當警察問她那個傳呼是誰打的時,于艷有點慌了,因為那條信息太明顯了,一看就有問題。
但于艷依舊在狡辯,她告訴警察,那個傳呼是一個姓宋的人打的,由于警方并沒有絕對證據,只能先把她放了回去。
于艷從派出所出來之后,趕緊去找到宋某,讓他幫忙說那個傳呼是他打的。
等警察找到宋某之后,一問卻漏洞百出,宋某說不出來打電話的具體位置,而且他本身有手機,還用公用電話打傳呼,有點太不符合常理了。
宋某最后實在扛不住了,只能實話實說,是于艷讓自己幫忙,說那個傳呼是自己打的。
于艷也知道這件事恐怕瞞不住,隨后她又找到孫剛,商量接下來該怎么辦。
兩人最后商量了一個辦法,之前楊林因為離婚的事一直鬧的時候,于艷跟孫剛去上海躲了一段時間,孫剛告訴于艷:“警察要是再問你,你就說自己去上海躲避的時候,在大客車上認識了一個叫吳曉的男人,你倆發生了一夜情,吳曉知道楊林的事之后,就想給你報仇。”